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
湘政發〔2024〕1號
?各市州、縣市區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廳委、各直屬機構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》《湖南省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〉辦法》相關規定和自然資源部有關文件精神,結合我省征地補償工作實際,現將調整后的《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》予以公布,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本征地補償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,為當地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,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%,安置補助費占60%。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,參照本標準執行。
二、征收水田的,按本標準執行;征收旱地、園地、林地的,按照相應的地類系數執行;征收其他農用地的,按旱地標準執行;征收未利用地的,按本標準的0.5倍執行;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的,按本標準的1.68倍執行。征收“恢復屬性”地類(指因農業結構調整等原因,將耕地改為園地、林地、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,且耕作層未被破壞,經國土調查認定可通過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復為耕地的土地)的,按本標準的0.8倍執行。上述補償標準在執行中同時滿足適用條件的,按照有利于被征地農民的原則,適用補償水平相對較高的標準。
三、征地補償區片以縣市區為單位劃分,具體范圍由省自然資源廳另行公布。
四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,作出相應調整,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確定的補償標準和地類系數。
五、征收集體建設用地、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具體補償標準,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、自然資源稟賦、區位條件等因素及時更新,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。
六、本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本標準施行前,市州、縣市區人民政府已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的,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。在本標準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,但市州、縣市區人民政府未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的,按照本標準執行。
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,切實加強耕地保護,依法依規做好征地補償標準調整落實工作,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,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,有效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,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、長遠生計有保障。
附件: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(2024年調整)
湖南省人民政府
2024年1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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